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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职责清单

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职责清单

 

 一、监督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市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行业项目招投标规范和监管措施;监督范围内项目招投标,现场或网上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进行监督,接受、处理和公示投诉,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处理;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公安部门;牵头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电子化信息化;牵头本行业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应用。

市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分工如下:

市经信局:信息化类项目、外电类项目、能源燃气类、工业项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类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能源类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类项目、房建类项目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类项目

市水务局:水利类项目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类项目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类项目

区县发改部门指导和协调区县招标投标工作,区县对应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区县各自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行业项目招投标规范和监管措施;监管范围内项目招投标,现场或网上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接受、处理和公示投诉,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处理;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公安部门。

 

二、投诉处理和时限

发改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受理投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各部门应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尽快办理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监督对象

1.监督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

2.监督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

3.规范我市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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