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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靠前发力、适当加力,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省级部门已完成采购需求审查和计划备案等具备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开展采购。
    二、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文件编制等工作衔接,确保自20227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执行。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通过其他渠道,如线下报名、指定邮箱报名等方式重复或有偿获取采购文件。鼓励中标(成交)供应商、金融机构依托政府采购合同,通过采购一体化平台申请、发放政采贷。取消收取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三、强化数字化支撑保障
    充分发挥采购一体化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系统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功能,促进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在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和采购评审等采购执行交易全过程有效衔接、贯彻执行。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实现预留采购份额和合同授予情况的动态统计分析,便于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实时查询、跟踪督促政策落实。
    四、加强政策指导督促
    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抓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各级财政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做好多部门协调配合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分工安排,财政厅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铁路、民航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对接,协调相关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的门槛,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2262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6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7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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